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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屏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管理办法
】来源: 时间:2007-11-28 10:04:45 浏览人次

 

    
青屏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管理办法
 
为加强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管理,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,更好地为辖区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服务,特制定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管理办法。办法如下:
一、每年年初,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上岗前应与办事处劳保所签订聘用合同,聘用期限为一年;(试用期三个月,试用期间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,不能遵守规章制度的,将予解聘辞退)
二、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应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,并积极配合办事处、社区领导做好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,参加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,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各项活动;
三、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作息时间,按时上下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;
四、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必须严格请销假制度,有时要逐级请销假,请假一天向社区主管领导请销假,两天向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请销假,三天以上必须向办事处主管领导请销假;无故旷工一天,扣5元,无故旷工5天以上者,视作自动放弃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工作,做解聘处理;
五、每月,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要按时参加劳动保障所专管员例会,做好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工作。
六、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应积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,按时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和任务。
七、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应挂牌上岗,工作时间内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;
八、劳保所不定期对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到岗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,检查情况列入年终考核。
九、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应文明用语,优质服务,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,接待来访要态度热情,耐心听取陈述,解答问题清楚,不得与企业或辖区居民发生争吵,违反者将严肃处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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